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和裕达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等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2民初231号 原告:青岛中和裕达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上海路20号四号楼三层318室(高科技产业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钱鉴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谈卫,总经理。 被告: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区三墩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中和裕达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中和裕达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和裕达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和裕达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中和裕达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