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2执3062号
申请执行人:渝北区辉威汽车配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BPGN1B),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四路8-1号1幢2-5-1。
经营者:***。
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56670418),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渝北区辉威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案款809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对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屋、工商股权及传统查控等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由于余额不足,本院已强制冻结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渝0112执30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