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41执6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物流园区武陵副食品批发市场A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9123933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306566704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41民初36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鱼洞支行账号为310008xxx内的存款31300元及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账号为158xxx内的存款20600元,共计51900元。在扣除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544元后(已上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剩余50356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50356元。本院执行员前往南岸区车管所和重庆江北区车管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5x**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渝AGx**的**牌小型仓栅式货车以及车牌号为渝D5x**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因本院尚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且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上述车辆的线索,故本院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在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其对本院暂不处置上述车辆无意见。本院执行员于2019年7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所在的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进行实地调查,并找到该公司员工进行询问。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信息等,除上述已说明的财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询问申请人,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臣
审判员韩云
审判员罗万坪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