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53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56670418。
法定代表人:王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214元及利息等未果。
执行中,本院四次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提起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人案款7214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限制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列执行情况约谈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约谈中,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