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10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46.31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两次,被执行人有车辆,申请执行人称找不到下落,标的过小不予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4946.31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3执4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肖秉文
审判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