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23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花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56670418。
法定代表人:王科,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41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后,于2020年7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科诺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名下有渝XXXX**车、渝XXXX**车、渝XXXX**车,车辆下落不明,不属于可供执行财产。除此,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肖秉文
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杨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