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308号
原告:**,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珠,女,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娜,女,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669号2栋4-15、4-16。
法定代表人:罗孝利,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才,男,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忆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登记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计29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裕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