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

2319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南京软件园团结路100号孵鹰大厦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欣
审判员吴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