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1执2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治林,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本院在执行(2020)苏0111执241号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万治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执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马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