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财保342号
申请人:黔东南州宏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湾溪街道火车站小货场(货9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WJB9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建筑业大厦3号楼1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133U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黔东南州宏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黔东南州宏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银行账户:35×××69)的存款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