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宇通(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宏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宏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佘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炜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