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宏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湾溪街道火车站小货场。
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建筑业大厦3号楼1517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1月15日依法受理了黔东南宏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宏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614197.9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共计32586元。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宏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36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元,已依法进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及网络账户;3、通过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可供执行;4、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3月1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黔2601执6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佘 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炜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