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白果井东侧、沪昆高铁西北侧。
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全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新槐村39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8375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贵州凯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83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泥土货款434057.55元,律师费2万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111元。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7492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元,已依法进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及网络账户;3、通过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可供执行;4、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3月1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黔2601执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佘 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炜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