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洛阳麦德陶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财保389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30号。
负责人:陈建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祥,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浩田,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洛阳麦德陶粒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大安)。
法定代表人:段社明。
被申请人:洛阳市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周村。
法定代表人:梁建政。
被申请人:洛阳泰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周村。
法定代表人:周红卫。
被申请人: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1号院11号楼1-3层附9-11号。
法定代表人:董浩霖。
被申请人:李遂武,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周爱军,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周红卫,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梁利敏,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麦德陶粒有限公司、洛阳市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泰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遂武、周爱军、周红卫、梁利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已经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麦德陶粒有限公司、洛阳市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泰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遂武、周爱军、周红卫、梁利敏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