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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贤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768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芬,福建鹭明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贤明,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陈惠声,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辉,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松溪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50582791789756F。
法定代表人:李锦晖,该居委会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耿佳,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婉君,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笪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鼎融广场1栋2梯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2YA6PG2J。
法定代表人:张真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辉,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袁代权,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与被告古贤明、陈惠声、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建笪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袁代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