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闽030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赛博思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2003700205G。
负责人陈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贤、陈颖娴(实习),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东区龙庭国际四号楼1单元5A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MA2XPBUP2N
法定代表人徐良。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莆城住建罚【20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2020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举报对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经调查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0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莆城住建罚[20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在参与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文件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序列号以及计算机硬件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70476.10元的罚款。并告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于2020年7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2021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莆城住建催告[2021]004号)《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莆城住建罚【20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莆城住建罚[20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向本院缴纳罚款人民币370476.10元及加处罚款370476.1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809.52元,由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少甫
审判员 林喜凤
审判员 梁素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琦
附引用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