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终1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东区龙庭国际四号楼1单元5A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MA2XPBUP2N。
法定代表人: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8553474805。
负责人:郭恩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金,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巨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莲池村上李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2TJY78C。
法定代表人:方国正。
原审被告:方玉金,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方国正,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以上三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福建云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莆田市城厢区九华学校,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洋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2MB04415000。
法定代表人:黄志东,校长。
原审第三人:梁兴,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上诉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省巨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玉金、方国正、原审第三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九华学校和梁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可自行调解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为5910元,由上诉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天明
审判员 林容萍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余凰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