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执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景泰街东方商住城10-1号楼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MA2XPBUP2N。
法定代表人:徐良,董事长。
负责人:龚华春,监事。
本院执行的(2022)闽0782执2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782民初1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6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70000元,案件执行费10100元,诉讼费96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365568元以及执行费10100元、诉讼费9627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782民初1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   宝   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盛鼎文书记员徐偲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