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执异3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景泰街东方商住城10-1号楼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MA2XPBUP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负责人:***,监事。
案外人:***,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对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2执24号一案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并由***对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2执24号案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本院(2022)闽0782执2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3月21日案外人***自愿承诺为被执行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并在协议担保人上签字。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对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2执24号案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5月30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了:1、福建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2民初1844号调解书;2、执行和解协议书,***在担保人上签名;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2执24号执行裁定书。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自愿担保为被执行人,并在担保人上签字,异议人***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并由***对福建省武夷山市(2022)闽0782执24号案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异议人对变更、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坤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紫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