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386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胜利,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33号建设大厦东座1908号。
法定代表人:任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伟,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1幢2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飞,男,汉族,1988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6号天元在水一方3幢3-402。
法定代表人:杨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挪亚,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828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涛。
原告***诉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