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3850号
原告:***,男,汉族,199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胜利,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33号建设大厦东座1908号。
法定代表人:任立新,董事长。
被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1幢2402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6号天元在水一方3幢3-402。
法定代表人:杨振,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828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