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366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委托代理人:牛胜利,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33号建设大厦东座1908号。
法定代表人:任立新。
委托代理人:刘延伟,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1幢2402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
委托代理人:腾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6号天元在水一方3幢3-402。
法定代表人:杨振。
委托代理人:张挪亚,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828号。
负责人:陈利伟。
委托代理人:耿祎辉,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 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