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3865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君,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33号建设大厦东座1908号。
法定代表人:任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伟,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1幢2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汉族,1995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6号天元在水一方3幢3-402。
法定代表人:杨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挪亚,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828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涛。
原告***诉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嵩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 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曼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