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集市恒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月耳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瀛洲美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阳明路路东、昌泰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南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以南***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莲花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东融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莲花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号院13号楼2-2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集市恒恺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瀛洲美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融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