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莲花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上诉人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