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民初1113号
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EMU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莲花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9435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受理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为1,468元,由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2,9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468元。
审判员 丘概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