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7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松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9月3日以***已将本案欠款支付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被上诉人***已将本案欠款19000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二审案件130元)支付给***,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均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