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民初65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金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原告***与被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2023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