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民初65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金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原告***与被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2023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