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1558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双峰县。
被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金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原告***与被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 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