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1653号 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焦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