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776号
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金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宁县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岭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新宁县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廉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 耘
书 记 员 李奕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