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与某某、湖南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5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市。 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市。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人民法院(2022)湘0521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保**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大地财保**支公司不承担14000元的后续治疗费;2.本案诉讼费由***、三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三龙公司在大地财保**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险种为:1.“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0000元,具体赔偿项目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及伤残对应赔偿金,具体赔偿方式为根据伤残等级的级别按照对应比例赔偿。例如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保额的10%、即50000元,以此递增至一级或死亡则为保额的100%、即500000元;2.“意外医疗”保险,保额50000元,具体赔偿项目为被保险人意外受伤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具体赔偿方式为住院治伤所产生的合理医药费减去100元免赔额后按照80%的比例赔付,另门诊费用限额500元。本案医疗费47377.36元(包含门诊费),***未提供后续治疗费17500元的发票,该项损失未实际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审将该费用纳入赔偿范围,致使大地财保**支公司需多承担17500元的80%即14000元。 ***辩称,后续治疗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大地财保**支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审认定该17500元损失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龙公司辩称,医疗费包含后续治疗费,大地财保**支公司未举证证明后续治疗费不属于理赔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龙公司、***、大地财保**支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65088.90元,其中后期医疗费1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100元/天×30天)、误工费26097元(63503元/年÷365天×150天)、护理费16196.50元(78823元/年÷365天×75天)、营养费3750元(50元/天×75天)、残疾赔偿金85245.40元(44866元/年×19年×10%)、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司、***、大地财保**支公司承担。一审中,***增加要求赔偿医疗费47377.36元,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165088.90元”变更为“212466.2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三龙公司承建**三中创新实验学校II标段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防盗门安装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三龙公司将购买的防盗门运送到案涉工地后,由***负责喊人到工地为三龙公司卸车,按700元/车支付卸载人员报酬。2022年3月17日,***打电话给***及案外人***,让***等人到案涉工地卸载防盗门。当日晚上8时许,***和***站在车上搬门,案外人**、***在地面接门,***搬门时,三条门(一条门重约120多斤)突然倒塌,将***压倒在车上致其受伤。***即被送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后转院至正大**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费医疗费44370.51元,另门诊花费3006.85元,共计花费医疗费47377.36元。2022年7月20日,**市同济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情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本次负伤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150日、护理75日、营养75日;择期取内固定器医药费17500元。***支付鉴定费2300元。三龙公司、***、大地财保**支公司虽对上述鉴定意见中的择期取内固定器医药费17500元、护理期75日持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 另查明:三龙公司已赔偿***50000元;三龙公司在大地财保**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00000元,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意外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0元,免赔100元后,给付比例为80%,门、急诊限额50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3月20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三龙公司在案涉工地临时卸载防盗门时受伤,***与三龙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三龙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应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作业中,未尽到安全作业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三龙公司20%的赔偿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分担风险,三龙公司在大地保险**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保险,***在案涉工地为三龙公司卸载防盗门时受伤,大地财保**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的损失,***公司与***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系受三龙公司委托雇请***等人到案涉工地上卸载防盗门,其与***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对***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的损失为:1.医疗费47377.36元(含门诊医疗费3006.85元),***提交的**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中虽有四张载明交款人为“***”,但该四张票据的门诊号2203170735与***提交的交款人为“***”的医疗费票据的门诊号2203170735一致,故可以认定系**市人民医院误将“***”写成了“***”,对***提交的交款人为“***”医疗票据予以采信;2.择期取内固定物医疗费17500元(系必然发生的费用);3.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100元/天×30天)4.误工费参照湖南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建筑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4102元/年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22年7月19日为18231.60元(54102元/年÷365天×123天);5.护理费参照湖南省2021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333元/年的标准计算10342.40元(50333元/年÷365天×75天);6.营养费3750元(50元/天×75天);7.残疾赔偿金85245.40元(44866元/年×19年×10%);8.鉴定费2300元;9.交通费酌情认定3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2000元。上述损失共计190046.76元,首先由大地财保**支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保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49916.40元{[(47377.36元-3006.85元)+17500元-100元]×80%+500元},在意外伤害保险保额范围内赔偿***伤残赔偿部分50000元(500000元×10%),共计赔偿***99916.40元;其余损失90130.36元,***公司负担80%即72104.30元,核减三龙公司已支付的50000元,还应赔偿***22104.30元,***自负20%即18026.06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赔偿***损失99916.40元;二、由湖南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2104.3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款项汇至户名为:**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专户,账号为:5976********,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账户内。案件受理费1125元,应收诉讼费681元,由***负担136元,湖南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大地财保**支公司应否赔偿***择期取内固定物医疗费14000元(17500元×80%)。***受伤后分别在**市人民医院、正大**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3月26日进行手术治疗并置入内固定。经鉴定,***择期取内固定物医药费17500元。该费用系***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的必要费用,原审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大地财保**支公司以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为由拒绝赔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地财保**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9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娴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