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毕昇路468号创世纪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正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本院决定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20)川0104民初4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