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青藏铁路公司西宁车务段诉被告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他山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博大矿业有限公司、青海博大矿业有限公司海晏分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赔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8601民初2号
原告:青藏铁路公司西宁车务段,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负责人:***,任青藏铁路公司西宁车务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青藏铁路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必会,任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他山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任四川他山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博大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任青海博大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博大矿业有限公司海晏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
负责人:***,任青海博大矿业有限公司海晏分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藏铁路公司西宁车务段与被告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他山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博大矿业有限公司、青海博大矿业有限公司海晏分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藏铁路公司西宁车务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03.26元减半收取16551.63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51.63元由原告青藏铁路公司西宁车务段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管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