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551号
原告:河南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新楼18号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宇,洛阳市高新区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锋,洛阳市高新区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
原告河南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年4月16日,原告河南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衡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