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886号
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29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若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昕,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新楼1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许峰彬,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轮,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因双方庭下已和解,故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