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民初1557号
原告:林甸县心齐免烧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花园镇齐心村五屯。
经营者:韩文贵,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山,大庆市龙凤区龙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汽车城A-01地块****、A5-1#楼商业0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岭,职务经理。
原告林甸县心齐免烧砖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林甸县心齐免烧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甸县心齐免烧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臧同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