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博环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甸县心齐免烧砖厂与黑龙江省博环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民初1557号
原告:林甸县心齐免烧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花园镇齐心村五屯。
经营者:韩文贵,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山,大庆市龙凤区龙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汽车城A-01地块****、A5-1#楼商业0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岭,职务经理。
原告林甸县心齐免烧砖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林甸县心齐免烧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甸县心齐免烧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臧同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