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7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王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油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大庆汽车城的房产。现因该房产存在出租情况,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大庆汽车城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倪凯审判员李统君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