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7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王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油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庆市有抵账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中房联合集团大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