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大庆油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抵账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中房联合集团大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立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褚晨威
书 记 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