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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3131号 原告:***,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房联合集团大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北二路大庆汽车城A5-1#楼商服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汽车城A-01地块-A4#楼、A5-1#楼商业01(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庆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北青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大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庆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