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与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3民初1359号
原告: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89614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7976707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玉权,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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