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497号
原告: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4R。
法定代表人:林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程,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12415。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玉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慧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若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