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

深圳博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1160号之二
原告:深圳博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美泰公路货运枢物流站场2号楼B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42G84。
法定代表人:吴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裕展二路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4334R。
法定代表人:林丽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博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博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保全费1323元,由原告深圳博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方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车玉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