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262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弗龙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北工业区(穆院村北队高坑白山岗)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6261H。
法定代表人:裴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绮珊,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谋,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裕展二路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4334R。
法定代表人:林丽芳。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弗龙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弗龙铝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弗龙铝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弗龙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8元,保全费284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弗龙铝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方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车玉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