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裕展二路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4334R。
法定代表人林丽芳。
被执行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7527J。
法定代表人张宏勇。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43号深勘大厦21-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07315F。
法定代表人杨佳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8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714290元及利息,以及迳付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9762.45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16449.42元的义务(其中包括迳付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9762.45元),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641元,对被执行人多缴纳的执行款人民币29989.48元本院予以退回。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80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80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克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