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雅塘镇柑塘村39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厨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劳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厨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厨公司上诉称,其将工程分包给***,***招用***,故***与***形成劳动关系,与中厨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一审庭审中,中厨公司明确认可,其在仲裁中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时中厨公司认可***于2012年10月6日入职中厨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中厨公司在仲裁、一审中均明确认可其与***存在劳动关系,其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故其上诉主张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厨厨柜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安明
审判员何伟云
代理审判员*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刚(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