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82执270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安吉尔水处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16号。
被执行人: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岛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到西庄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安吉尔水处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岛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请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岛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协助机关荣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岛西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供热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