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25974。

法定代表人:刘怀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延伸区**地创新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29200855。

法定代表人:林俊辉。

上诉人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3民初1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诉请是要求上诉人返还按业主方内部审计结果计算而多付的工程款,争议的法律关系核心是业主方内部审计结果对诉讼双方的结算有无约束效力,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财产,故本案应为返还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错误,认定的案由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工程款纠纷,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辖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辖区范围,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贞

审 判 员 刘伟明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庄培玲

书 记 员 曾玉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