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发付,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棋,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国宝路**金谷湖畔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96621605W。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407691。
法定代表人:曹连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合翔。
原审被告:福建省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马尾区快安延伸区**地创新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29200855。
法定代表人:林俊辉,董事长。
原审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周宁县供电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南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MA31DLQ901。
负责人:张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丹宏,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飙,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安公司”)、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中公司”)、福建省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周宁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周宁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长期从***处承接电力工程。***自认其与创安公司签订的《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仅为框架合同,其不仅负责案涉四项工程还承接***多处电力工程未经结算。考虑***与***之间存在大量经济往来且未经审计,***已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应予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穷尽举证权利后,方可按照举证责任下判。一审判决基础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祖斌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建玉